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回收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回收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粤经贸民爆〔2008〕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销售企业:
国防科工委监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已发放完毕,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使用,同时我委印制的《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省版销售许可证)失效。经研究,决定回收省版销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地经贸部门回收辖区内民爆销售企业的省版销售许可证,于3月31日前送我委。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