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09年度驻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驻浙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审计署联合制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与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09年度驻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年检范围
驻浙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非系统性驻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系统性驻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先由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预审并汇总所属下级单位的年检资料,再统一报送我办办理。
(二)申报时间要求。
驻浙中央预算单位应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关银行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备案。各相关单位请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逾期未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我办备案。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一)报送资料。
1.《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按相关要求签章,并附电子文档。
2.《驻浙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3.20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工会决算报表。
4.2009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包括定期存单复印件)。
(二)报送相关要求。
1.为进一步完善账户年检工作流程,从2009年开始,建立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承诺制度。各单位须一并报送《驻浙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年检承诺书》)。
《年检承诺书》填写要清晰、完整、准确。《年检承诺书》上的账户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中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年检账户排序要求:先排列审批管理类账户,如基本账户、基建账户、收入汇缴账户、其他存款账户、房改账户、党费工会账户等;后排列备案管理类账户,如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年检承诺书》中的会计报表合计数,是指资产负债表、基建报表和工会报表的银行存款金额之和。报表合计数与实际存款数如有差异,应将差异的原因及构成情况在“备注”栏中作说明,或单独作书面说明。
《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根据已申报备案的账户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填写。如有差异,应在年检之前补办备案变更或审批变更手续。
2.报送的银行对账单装订排序必须与《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年检承诺书》的年检账户排序一致,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3.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开户银行印鉴章不清晰的,需补盖开户行印鉴章或填写清楚并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年检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和《年检承诺书》中的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应与银行对账单上的内容一致。对不一致的,如果是因银行机构撤并、升级等原因造成的,需报送备案变更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如果是因为开户行变更造成的,则需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