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浙江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浙监〔2006〕47号)
浙江省电力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我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为保障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我办制定了《浙江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浙江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保障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印发)、《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实行直接缴库,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三条 专员办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一般缴款书》不再使用。
第四条 专员办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征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领取、保管和开票,定期开展与代理银行、中央财政专户的对账工作,监督检查缴款单位和代理银行的收缴情况等。
第五条 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的缴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缴款义务。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专员办申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申报时一并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申报后,持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前三联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回单)向专员办换取第四联(收据)。
第六条 代理银行为办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库区建设基金的代收和汇划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办理资金的代收和汇划业务。及时将代收的资金收纳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按日汇划至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代理银行向专员办报送日报表、月报表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账单,日报表于收款次日报送,月报表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账单于每月终了后4日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