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完毕的房屋。
(三)1998年3月1日前建设的无施工许可的房屋。
(四)1998年3月1日后建设的无施工许可且已经处罚完毕的房屋。
(五)后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持有原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
依照本条款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已竣工证明由建设单位出具;集合式住宅和非住宅需提供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材料。
本条所说历史证据是指:政府各部门或企业存档的图件、文字档案;当时的处罚、审批文书;当时的航拍图片等各类档案。
政府部门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界限之日无档案、图件、航拍图片记载的,应当以该时间界限后保存的最早档案、图件、航拍图片记载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在规划区外建设的房屋登记,可不提交规划许可材料及房屋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涉及共有房屋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登记机构应在公告中声明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权利人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遗失证件的号码等主要内容。
房屋权利人已去世的,由经公证后的房屋继承人申请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补发,并与房屋继承一并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得出让。
第十七条 赠与包括慈善机构或慈善组织捐赠的房屋。
第十八条 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指登记记载错误可能损害自己利益的人,即对登记簿记载的上述权利的归属存在异议,认为自己才是真正权利人的人;或者对权利内容存有异议,认为权利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从而损害自己利益的人。权利人可以就自然状况、权利内容以及其他事项真实状况不一致的情形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不能对自然状况申请更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