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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向购买方提供该酒类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属于首次购货的还应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者)、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复印件,进口的酒类商品还应提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取得《随附单》。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到其办理备案登记的机关或该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随附单》。备案登记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在发放《随附单》时应登记企业领取的起止号码备查。
  2、填制《随附单》。酒类批发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如实填写一式三联《随附单》,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购货单位留存,第三联随货同行。
  3、建立台帐。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三年备查。台帐样式由省酒类管理中心拟定,另行下发供各地参照。
  (三)统一编码
  《随附单》全国统一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第1-2位为省别号(福建省为“35”、厦门特区为“73”);第3-4位为设区市号(福州市01,宁德市03,莆田市04,泉州市05,漳州市06,龙岩市07,三明市08,南平市09);第5至12位为自然序号。
  (四)格式及监制机关
  《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见附件3),统一设置防伪标志,每本50套,每套一式三联。《随附单》由我委负责监制,省酒类管理中心组织印制、销售与管理。
  (五)企业免用《随附单》的申请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办法》规定的《随附单》。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可定期组织企业申报,并对免用《随附单》的企业进行初审,对其中溯源内容和溯源制度全面达到《办法》规定要求的酒类批发经营者,及时报送我委审定后报送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确认。

  三、监督管理
  (一)职责分工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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