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放《登记表》。各级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收齐酒类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打印一份铜版纸制作A4规格的《登记表》,加盖公章后发给酒类经营者。同时,在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收归存档。
(三)统一编码
《登记表》实行国家统一编码。编码为12位数,第1-2位为省别号(福建省为“35”、厦门特区为“73”);第3-4位为设区市号(福州市01,宁德市03,莆田市04,泉州市05,漳州市06,龙岩市07,三明市08,南平市09);第5-6位为县(市、区)编号,由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编排并报我委和抄送省酒类管理中心;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第3-4位编码为00,第5-6位为备案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编码;第7位为经营类型号,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他。各地在酒类管理实际工作中若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可自行在“其它”项中继续分类编号;第8-12位为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的顺序流水号,按办理顺序先后编排。
(四)变更登记
酒类经营者所持有的《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办理《登记表》的,需向办理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或经营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主要经营品种变更是指经营者主营酒类系列品种或主营的代理品种发生变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当提供委托代理经营酒类产品的相关证明。酒类经营者在申请《登记表》变更时应当同时将原《登记表》一并上交经贸主管部门。
经贸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变更申请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于每年的2至3月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五)收取费用
办理《登记表》收取工本费有关规定另行下达。
二、溯源制度
(一)溯源规定
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从2006年4月1日起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啤酒批发经营者暂缓实施《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视为酒类批发经营者,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管理范围。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未加盖售货单位或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