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84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界定。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02号)执行。
三、营业税免税手续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330号)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