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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36号)


各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局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按照《通知》规定对2008年度有境外所得抵免的企业进行审核,如企业因为政策调整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于2010年2月28日前补缴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免予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申请采取简易办法计算抵免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区局需要求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函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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