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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109号)


有关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家循环经济(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第二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3420号)(以下称“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保、科技、财政、外经贸、统计等部门联合转发了该《通知》,要求各市、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抓紧组织启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循环经济(第二批)试点单位要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具体实施单位,要将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各试点单位于2008年2月20日前要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名单报我委,并抄送当地市经贸局。

  二、编制实施方案。国家循环经济(第二批)试点单位要抓紧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应重点涵盖: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基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及重点工作;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投资及关键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应于2008年3月底前报我委,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方案初审,确保2008年4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循环经济(第二批)试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责任和任务,加快组织实施;要抓好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要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计划和各项责任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报当地市市经贸局和我委。

  四、重点项目申报。国家循环经济(第二批)试点单位对方案中涉及的需要备案、核准、审批的重大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尽快进行报批。对试点方案审查中确定的重点项目,要加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做好资金、用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各市经贸局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国家循环经济(第二批)试点单位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板)报我委,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4月15日前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完成项目论证,并于2008年4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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