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我省2007年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8)加油站一年内4R彩色全景照片。

  (四)注意事项

  1、企业上报的所有材料复印件须清晰可辨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备原件核对。各市经贸部门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将年检登记表和其他材料复印件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

  2、企业如不能按时出具有关的年检材料,必须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交说明报告,地市经贸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后,随年检材料一起上报。

  四、组织及分工

  (一)2008年1月10日-4月15日,各地级市经贸局(经贸委)进行初检工作,采用登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年检时间及相关事项通知辖区内有关企业,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年检材料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汇总表(Excel电子表格,见附件5)交广东省石油行业协会。省石油行业协会截止收取材料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

  广东省石油行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慧敏(13022076029),谢昭伟(13808881016)

  电话:(020)8355642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21楼2102室

  邮政编码:510045

  (二)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全部年检工作。省经贸委将采取“先报先审”的工作方式,对上报的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将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五、年检不合格企业整改期限及要求

  (一)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二)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省经贸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由省经贸委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