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教〔2010〕13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局机关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合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合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使我市中小学骨干教师(含学科带头人,以下统称骨干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和认定
1、骨干教师分别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成立的骨干教师推荐评定工作组评选和认定。各级骨干教师推荐评定工作组组成员应不少于9-15人,主要由行政、业务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科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组成,实行任期制。
2、骨干教师的评选和认定,应在自下而上公平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实行限额推荐,择优评定的原则。
3、各级骨干教师推荐评定工作组应根据推荐单位审查认定的各项原始材料,经过现场考评和征求师生意见,对照相应层次的骨干教师评定标准,进行充分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4、基本程序
(1)所在县(区)或学校按限定名额提出对象,并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以原始材料为依据。对教育教学能力要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后填写《合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申报表》,并按评定标准的项目整理材料。
(2)征求师生意见。对推荐对象在全校教师中进行民意测评,并组织所教班级的全体学生进行评教。民意测评和评教的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实绩、教研能力和成果、示范作用和协助精神等。
(3)学校骨干教师推荐评定工作组根据考核材料,参考师生评议意见评定校级骨干教师,并按限额推荐参评上一级骨干教师的人选。
(4)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市级骨干教师推荐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被评定的市级骨干教师和市学科带头人由市教育局发给《骨干教师证书》或《学科带头人证书》,有效期三年。
三、骨干教师的主要职责
1、在所在学校承担规定课时的本学科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