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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动态类信息被保监局刊物采用1条得2分,被中国保监会或省政府刊物采用得3分;

  综合类信息被保监局刊物采用得5分,被中国保监会或省政府采用得10分;

  对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受到中国保监会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书面批示的信息加10分。

  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

  重复采用的信息就高计分。

  保监局机关各处室信息计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信息员备案登记表

所属单位

 

所属部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信息工作责任人备案登记表

所属单位

 

所属部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办公电话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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