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保监办发[2008]5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拓宽信息渠道和网络覆盖面,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与报送工作,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浙江保监局重新修订了《浙江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和计算机信息等特定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全省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省保险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领导统领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办公室是全省保险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全省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保监局机关各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