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市级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题调查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报告相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预算调整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支出超过收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市本级预算时,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变更方案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的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