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审查结果。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并按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五)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六)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和上年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九)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与城建工作委员会及时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统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市与各县(区)财政体制调整的办法;各县(区)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及全市汇总预算;其他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