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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建[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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