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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早餐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早餐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8号)


福州市贸发局,漳州市、宁德市经贸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有关资金的通知》(财建字〔2009〕912号)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度“早餐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程序
  (一)验收对象
  福州真味食品有限公司、福州正嘉食品有限公司、漳州早龙早餐有限公司、漳州豆制品厂、宁德凤凰大酒店有限公司、福建为民早餐有限公司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及网点建设项目。
  (二)验收程序
  1、企业自检。“早餐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早餐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280号)项目建设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自检。建设和改造项目符合建设标准,自检合格的,应在2010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验收申请书面报告(含建设项目情况总结、自检结论);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书;
  (5)《2009年度“早餐示范工程”项目验收情况表》(见附件)。
  以上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确认,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自检不合格的,承办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提出顺延整改或取消项目的申请。
  2、预验收。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照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预验收(包括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项目预验收合格、材料齐全的,由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在2010年1月20日前向省经贸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预验收报告随附承办单位提交的相关验收材料。预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验收做法和验收结论(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
  对不能如期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作出说明并提出顺延整改或取消项目的处理意见。
  3、验收。省经贸委在收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项目验收申请后,于2010年1月20日起,会同省财政厅组成验收小组,对“早餐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对不能如期完成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以顺延整改、取消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并报商务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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