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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十四)支持整合(兼并、收购、控股)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其“一通三防”、水害治理等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优先申请中央投资补助并给予省补资金倾斜。
  (十五)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有偿配置给整合主体煤矿,将整合后的煤矿周边仍存在的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有偿就近配置给整合后的主体煤矿,促进煤炭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集中。
  (十六)市州、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引导地方煤矿与优势煤矿企业的整合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工作规定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和确定煤炭资源价款。
  五、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小煤矿正常准人和退出机制
  (十七)各地要制定煤矿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对被关闭煤矿企业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及时返还。服务年限少于2年且不再进行技改的煤矿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外),经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视资源储量情况明确开采时限(开采时限必须在2011年底以前)。煤矿必须在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并承诺保证安全、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的前提下回收煤炭资源,到期依法申请关闭,有关部门及时注销相关证照。
  (十八)应关闭的煤矿已经向国家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地方可按规定从分成的采矿权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解决该煤矿关闭后的遗留问题。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仍有利用价值的剩余资源,需重新进行核实备案并对采矿权价款重新进行评估确认。
  (十九)严格准人标准,提高煤矿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规模标准。“十一五”期间,停止审批(核准)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二十)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制度,禁止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小建大以及变相增加审批环节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投资的各类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也不得以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形式变相审批。对违规审批建设的煤矿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和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不予颁发(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加强领导,加快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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