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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发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或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含6万吨)的煤矿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的,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发生2次较大以上事故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关闭决定(各地可根据实际严于此标准),并按标准关闭到位,各颁证机关应及时吊(注)销其相关证照。
  (七)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依靠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继续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三、加快工作进度,简化资源整合矿井审批验收程序
  (八)对于省政府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所确定的资源整合矿井,各有关部门要在资源审批、项目核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环节,采取部门联合办公、限定时限、“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简化合并工作程序。
  (九)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并依据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根据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颁发2年期采矿许可证,已进行有偿处置的按实际情况办理。煤矿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2年内必须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法律要件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此期间不得进行采矿权转让变更,未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正式生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十)取消整合技改煤矿安全预评价工作,不再单独组织编写、评审(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
  (十一)煤矿整合技改工程完成后,竣工验收及证照变更工作按《湖南省改扩建煤矿(井)竣工验收及证照变更暂行规定》办理。
  (十二)严格规范资源整合,提高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水平。整合矿井要严格落实“先关闭、后整合”要求,只保留一个煤矿企业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管理班子;要按照设计批复要求,关闭多余井筒。要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优化整合矿井生产布局,按照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进行整合改造,并达到《湖南省改扩建煤矿 (井)竣工验收及证照变更暂行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能完成整合技改任务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四、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小煤矿,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鼓励和支持矿井规模、资金实力、技术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相对优势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通过资源和产权连结把更多的小煤矿纳入优势煤矿企业管理控制体系。整合改造后的小煤矿原企业法人注销,由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一参加煤炭产运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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