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和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机关财务、信访、统计、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研究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建议;执行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负责全省卫生信息统计和年报汇总的管理;负责全省卫生、血防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等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和卫生政策;负责对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实施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开展救灾防病,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指导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拟订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社区卫生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八)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