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二)承担推进全省城镇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及拟订全省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办本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建设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住房保障处。
指导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承担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城乡规划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