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
(湘发[20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0年 1月1日起,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分税分享,统一规范。改变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主要税种实行省与市州、县市按统一比例分别分享,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
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在确保各级政府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新增收入形成的财力按比例进行调整。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级政府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
精简高效,注重基层。改变现行的财政管理模式,推行财政“省直管县”,提高财政运行效率,财力向基层倾斜。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划分。将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纳入分享范围,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按比例分别分享;将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由省与市州分享调整为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按比例分别分享;调整资源税分享比例;原实行分享的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下放市州、县市;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州、县市划分范围不变。
1.增值税:湖南中烟公司、华菱集团(含所属独立核算企业)的增值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其他原届省级收入的电力、石化、冶金、有色等增值税下划市州、县市,与原属各市州、县市的增值税一起,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享。
2.营业税:除中央所属铁路以外的其他铁路运营环节实现的营业税,高速公路和铁路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其他原属省级的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营业税、金融保险系统营业税以及其他省属企业的营业税下划市州、县市,与原属各市州、县市的营业税一起,由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享。
3.企业所得税:湖南中烟公司、华菱集团 (含所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以及部分跨省市总分机构(原中央跨地区经营企业)等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将原属省级的湘投公司、财信控股等企业所得税下划市州、县市。企业所得税省与市州或省与县市分别按30:70比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