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税费优惠。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户手中收购的农产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鼓励发展加工专用原料基地,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加工专用原料基地从事种养业的所得,按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省级以上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享受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待遇。农产品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一律按法人征税,对符合规定进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原则进行管理。对从事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及国家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已登记注册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等收入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其物流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降低信贷门槛,优化信贷服务,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业发展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完善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企业贷款担保体系,为龙头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要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产品加工业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企业通过上市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完善用地用电优惠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用调剂、整理和置换等办法,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企业用地。重点保证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加工园区建设用地。村镇、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国有土地、新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从地方政府支配的土地纯收益中拿出一定额度用于农产品加工和物流项目建设。在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3年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从事农业生产用电中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家庭作坊式农产品初级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业发展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科技部门要对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物流业的指导,加大对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农超对接”;金融部门要扶持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农产品物流专业合作组织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快办理有关证照;清理、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和交易等环节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辟农产品加工初级产品、半制品“绿色通道”,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各级乡镇企业局(农业产业化服务局)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纳入农业产业化管理范畴,加强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研究解决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