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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3号 2010年1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有效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 28号)精神和我区实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地补偿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确保新时期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到位。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法定保护区内的农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对经依法批准征收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集体耕地,其补偿标准按本县(市、区)最高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在进行土地征收时,要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对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切实做到同一区片、标准统一、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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