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政办发〔2009〕51号文件精神,本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所涉及人员分别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安置。市本级税费改革涉及到的人员,具体安置意见如下:
(一)道路运输管理费征稽人员的安置。
安置依据:一是依照国家政策在运管系统内按原有编制转岗安置,充实和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二是转岗安置到新增岗位,主要充实和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和水路运输管理等工作。三是地方政府同类事业单位分流安置。
1.成立出租汽车管理处。
机构和人员配置: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列局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经营管理科、法规科和稽查支队等五个科室。设处长1名(副处级)、副处长2名(正科级),人员编制35人。
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的宏观调控;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资质
审查和经营许可;负责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等。
2.成立水路运输管理科。
机构和人员配置:依据《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
三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行使水路运输管理职能”的要求,设立水路运输管理科,事业编制5人,科长1人,隶属公路运输管理处。
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有关水路运输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水路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组织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负责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审查和经营许可;负责水路运输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的监管等。
3.分流到新增的同类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省内编制人员经费仍由省统一拨付。超编人员经费来源一是继续向上争取;二是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以补贴方式解决。
(二)地方养路费征稽人员和地方道路管理人员的安置。
安置依据:依据黑政办发〔2009〕51号文件安置办法第(二)条“将地方养路费征稽机构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整合,国省干线公路管养机构与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可分设,由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县、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
机构和人员配置:按照黑政办发〔2009〕5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黑交发〔2008〕76号)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农村公路管理站隶属于公路管理处,正科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养护股、工程股、路政股、计划统计和财务审计股等六个部门。设站长1名(正科级)、副站长2名(副科级)、人员编制30人,其他人员超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