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定,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审核、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国际荒漠公约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调整全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并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市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市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林业生产行为,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林业行政执法监管;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
(十一)拟定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实施;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国家、省、市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及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年度林业生产及投融资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科技教育工作和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9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