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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交流合作。
  (十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安监局挂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政府安委办),承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的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与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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