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当对楼内综合布线、光纤布线、音视频等各类布线以及各个运营商接入的线路统一进行管理与维护,涉及互联网的接人端口应纳人信息安全管理范围。
三、按照高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信息化运行保障工作
在保障全市法院信息畅通方面,主要职责是:
(一)城域网络本院节点的运行保障
1.全市法院信息网络各节点设备以京高法发[2007] 270号文件第二条内容为准。放置在各级法院和派出法庭的设备是保障审判和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信息化基础设施,也是北京法院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法院信息技术人员对上述设备赋有监管职责,应当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各类设备应用操作工作,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对涉及与高院或全市法院范围同步进行各类业务应用,如庭审直播、视频会议等工作,技术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予以支持与配合,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当节点设备出现故障,技术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高级法院信息化运维服务台报告,故障所在地法院的技术人员应当积极配合高级法院排除故障,并协调本院相关部门,为排除故障创造条件。
4.高级法院技术处作为全市法院信息技术支持中心,应当为全市各级法院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各类信息数据及数据安全的维护与管理
1.应当对本院审判业务等数据进行校正、更改,保证审判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重大修改应当通过高级法院技术处进行);应当及时整理和上报本院审判业务庭、室的对信息化的服务需求。
2.应当对本院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备份。每天对审判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包括近线备份和离线备份等各种形式),做好备份记录。
3.应当针对备份数据每月进行恢复试验。要确保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做好数据恢复试验记录。
4.应当做好备份介质的保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备份策略进行备份介质的管理,特别是磁带类备份介质。
5.应当做好本院公共信息的发布与维护,负责在大屏幕、内网、外网等各个渠道上发布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内容准确。
(三)信息网络的安全与管理
1.应当严格。做好本院的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机房等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
2.应当对各信息系统、设备的用户名、密码进行统一管理;登录密码应当不定期更换,确保系统登录的安全性。
3.应当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定期对网络安全策略进行调整,满足不同时期下的网络安全要求(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报市高级法院技术处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