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3、简化化肥流通工商登记办理程序。满足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三)化肥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
(四)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
(五)化肥经营者应经供销部门组织培训后持证上岗,经营者必须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优化流通主体结构,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发挥化肥流通主导作用,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各经营主体要广泛合作和联合,加快建设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级便民店为基本模式的化肥连锁配送经营网络。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支持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流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把完善化肥流通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整体规划当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将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大型农资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服务业发展资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资金及国债资金等支持范围,通过建设改造一批区域性配送中心和农资连锁门店,逐步形成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农资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等宏观调控手段,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地方储备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财政贴息制度,平抑化肥价格,保障化肥供应,确保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农民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化肥储备制度的重要性,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银行贷款、财政补贴、企业储备、市场运作”的原则,根据本县(区)农业生产用肥需要,积极建立完善县(区)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六、强化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