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平政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甘政发〔2009〕9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入推进化肥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是进一步规范化肥流通秩序的客观要求,也是支持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健全化肥流通体系的重大措施。《决定》从“放开化肥经营限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阐明了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在放开化肥经营的同时,又设立了化肥经营的准入门槛,制定了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并鼓励大型企业整合网络资源,向连锁化、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为农服务水平。《决定》为化肥市场放而不乱、有序竞争奠定了基础,也必将对化肥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化肥流通企业的成长以及化肥流通新秩序的建立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精神,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做好服务,全面清理整顿化肥流通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化肥经营服务领域,提高综合服务水平,确保全市农业生产需要。
二、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1、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