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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平凉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地方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支持、协助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监督控管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地税部门按以下规定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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