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保证金设立台帐,进行专账核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分户计算利息。
第七条 工业项目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建设项目环保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缴存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非工业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离居民区200米以内建设,缴存保证金按项目总投资的5‰收取,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在离居民区200米以外建设,缴存保证金按项目总投资的5‰收取,最高限额为5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收取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二)“三同时”验收的相关材料。收存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退付申报单,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后,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退还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其他部门审批不能开工建设或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退还建设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确认收入后,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部缴入同级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建设的;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未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防治污染能力不能适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四)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未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的;
(五)环境监测项目、位点、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要求的;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