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
1、综合内容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11)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以及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项目;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不规范、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13)事故调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14)安全标准化工作不到位、不落实问题。
2、专项内容
--金属非金属矿山
(1)治理违规开采。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坚决予以治理。
(2)治理违章爆破。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治理不安全出口。地下矿山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设置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4)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
(5)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
(6)治理提升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制定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7)治理通风系统安全隐患。要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风质、风量、风速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8)治理机电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自备发电机的功率要满足要求,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主要机电硐室、泵房、主扇风机房等关键部位,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分设两条通讯电缆。
(9)治理露天矿安全隐患。露天矿山要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整改高架头、掏采、扩壶爆破等问题;按规定定期检查采场工作帮,定期监测露天边坡稳定性;遇有断层、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时,制定和落实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深凹露天采场要制定防洪措施和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10)治理排土场安全隐患。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要符合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落实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
--尾矿库
⑴治理尾矿库运行问题。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整改尾矿库违规设计、超量储存等问题。
⑵严格坝体安全管理。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要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要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⑶加强应急管理。制订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准备物资器材;对尾矿坝及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
⑷加强闭库管理。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治理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