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 安全评价机构违规承揽业务以及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10.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执法行动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具体责任分工:煤矿由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负责;非煤矿山由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负责;道路交通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负责;水上交通由省交通厅、省农业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负责;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质监局负责;建筑施工及重点建设工程由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武汉铁路局、华中电监局负责。各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业(领域)其他非法违法行为由本部门负责。
以上执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上旬以前)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要搞好宣传发动,切实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月上旬至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