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家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资金筹集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负责管理本级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