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奖代补专项
对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进行奖励,充分调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重点扶持节能、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项目。申报项目要求起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在2005年底前已经完成并通过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验收,未曾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项目数量和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地级以上市(包括市属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经贸局(经贸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县(市)企业的项目由县(市)经贸局会同级财政局审核汇总并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地级市经贸局(委)、财政局;省属企业由省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及省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分别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行业协会(商会)、科研院校可以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每个专项地级市市属限报2个项目,每个地级市属区限报2个项目,每个县(市)限报2个项目,省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及省企业集团公司限报2个项目,并在6月2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承担项目所需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应的经济实力,鼓励产学研联合。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筹集的其他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全部落实为前提,省财政采用资金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申报项目的申请报告封面及各地市、县(市)经贸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文均要求列明项目申报专项名称(重点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山区及东西两翼、以奖代补)及专题名称,并分类汇总上报。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跟踪和绩效评价,请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进度,特别是阶段性目标要定量细化。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书面材料3份和电子文档1份。申请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山区及东西两翼专项及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专项项目的,需要从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可在省经贸委网站www.gdet.gov.cn“技术创新”栏目中下载)导出数据,制作电子软盘一份,并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申报专项和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