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投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总容积在10万以下的塘堰、拦水坝、机井、水窖等蓄水工程,单机功率在155kw以下的固定排灌泵站和配套排灌渠系及其附属工程。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门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加大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情况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区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