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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三)建立行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第一责任人制度。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行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相应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取缔本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识,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促其合法经营。

  (四)严肃法纪,追究责任。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明知或应知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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