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领取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监督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消防)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留宿洗浴业、典当业、刻字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消防安全许可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浴池、美容、美发、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待机构改革结束、有关职能调整到位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维修等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维修、安装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
4.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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