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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开发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的服务和管理
  (十六)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切实改善服务环境。市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职能部门要会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约投资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投资快速增长,增加市场供应量,改善市场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七)创新审批服务机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按“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要件,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
  (十八)加快拆迁进度。加快拆迁安置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拆迁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拆迁工作力度,确保出让土地及时交付。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尽早启动列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地块的拆迁工作,在拆为净地并完善相关开发条件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保证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
  (十九)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信息分析和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开发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市场变化的能力。
  (二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2010 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的面积每次原则上不少于 2 万平方米,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认真落实“一价清”备案制度,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开展房地产开发综合检查,严厉查处闲置土地、擅自变更规划用途、超容积率、违规交易、故意延迟开发进度、恶意炒作、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市辖三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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