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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政〔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准确、顺利实施,严格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是指: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的;

  (二)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定位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立面、色彩和外墙材质的;

  (五)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

  (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的;

  (七)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性开发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并按前条规定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和《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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