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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协同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规范运行、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分工协作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的或其他不宜于在网上公开运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纳入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审批具体管理办法,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本机关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应用与管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的日常协调工作,负责处理来自电子监察系统的投诉;

  (二)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在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负责书面报告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监察局备案;并在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调整电子监察系统设置;

  (三)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统一在市行政审批平台上实时办理,全面、真实、准确填报资料;

  (四)已建立本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系统的,要配合做好与市电子监察系统对接,确保审批相关数据实时传送;

  (五)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责任制;

  (六)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过程中需要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经市政府批准,行政审批项目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

  (二)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未经批准,不在电子监察系统中运行的;

  (三)工作人员不按电子监察系统的要求规范操作,或上传虚假审批信息的;

  (四)不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导致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黄牌警告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 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红牌警告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市监察局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说明情况。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定期汇总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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