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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地)政府(行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6.对省政府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办下达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指令,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并报告完成情况(3分);
  7.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各类企业、中小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均制定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分);
  8.广泛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全年由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组织的大型示范性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2分);
  9.事故抢险救援及时、有力、有序,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处置信息(2分);
  10.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任务(3分);
  11.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三同时”履行审查备案程序,备案率100%(3分);
  1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推进乡镇交警中队建设(3分);
  13.客运车辆等按要求安装GPS动态行驶记录仪(2分);
  14.2010年底前,佳木斯、绥化、齐齐哈尔、黑河、伊春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生产领域(3分);
  15.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没有迟报、漏报、瞒报问题(2分);
  1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2分);
  17.落实安全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持证上岗率100%(3分);
  18.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年由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组织开展大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3分);
  19.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对各类客运驾驶人员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全员集中教育和培训(3分);
  20.半年和年底向省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2分)。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一)根据市(地)自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审查核实等方式进行量化打分。
  (二)考核评分按目标项目逐项进行,凡发生1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在总分中扣20分;凡发生1起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在总分中扣5分。
  (三)根据考核打分排名情况,确定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不满90分的为达标;考核得分不满80分的为不达标。对优秀和达标单位给予奖励。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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