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规划财务处将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通知牵头处室,牵头处室与服务机构组织项目实施,有协办单位的要明确协办责任。未履行规定程序的项目和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规划财务处原则上不予支付和报销相关费用。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增支因素,应首先在总额度内自行调剂安排,并送规划财务处备案;自行调剂确有困难的,项目承办单位要将增支原因及追加预算申请书面报分管厅领导签批同意后,再送规划财务处审核。使用商务厅、财政厅两厅共管资金的,需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非盈利性公共费用和公益性支出。其支出范围及具体内容如下:
(一)前期工作经费:指主办单位在经贸活动开展前期与国家部委以及各省(市)区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进行联系磋商等有关筹备的费用(包括差旅、邀请资料费用、活动组织、筹备会等费用)。
(二)会议场地和设备租赁费:指活动期间会议场地、洽谈场地、贵宾室租金、会议设备等的租赁费用。
(三)开幕式费用:指会场布置、礼仪等相关费用。
(四)公共布展费:指场租、公共展位布置费(指整体形象宣传的中心展台或公共展位设计、制作、布置费用)。
(五)宣传推广费:指为扩大贸易促进活动影响而发生的公共宣传支出,主要指会议资料和宣传材料编制费用及必要的广告费用。单个企业及其产品的宣传推广支出不得列支。
(六)招(接)待费:指经贸活动举办地发生的招待酒会、茶歇等费用(一项经贸活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只资助一次招待酒会;会议和论坛按实际会期,每天只安排一次茶歇)。
(七)交通费:指经贸活动参团人员参加国(境)外各类经贸活动往返的飞机费用和生活补贴(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或在经贸活动举办地发生的因经贸活动必须的机场往返、会场到住地往返的统一租车费用(企业相关费用补贴按当年扶持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承办费:指按合规程序,经批准确定的承办单位,按购买服务计费办法对其承办项目公共费用支出计提的服务费用。计提标准按不超过所承办项目公共费用直接支出的5-8%。税金和管理费等性质支出不得列入计提费用范围。
(九)翻译费:指经贸活动中聘请翻译等所支付的费用。超出经贸活动范围以及企业业务单独需要的翻译费用不得列入公共费用。
(十)其他费用:指经贸活动中按外事对等原则发生外事礼品费和不可预见等公共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