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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商规〔2010〕7号)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费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国(境)内外经贸活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四川省省级大型涉外经贸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川办函〔2005〕137号)、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外〔2008〕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的国(境)内外开展的各类经贸等活动。所称专项经费,是指每年经批准在四川省商务扶持政策和我厅部门预算中设立,主要用于省政府主办我厅承办或我厅主办的国(境)内外各种经贸投资洽谈会、产品推介会或展销会、多双边经贸论坛或研讨会及其他经贸投资促进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组织国(境)内外开展的各类经贸等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分管厅领导或带队干部和牵头处室。分管厅领导或带队干部负主管责任,牵头处室负具体责任。牵头处室承办专项活动使用专项经费要按每次活动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并配合有关处室及单位管理和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 牵头处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厅经贸活动的需要,制定并负责向分管厅领导申报经贸活动和经费预算计划;选定活动项目和活动商品;审核经贸活动承办方案;检查经贸活动效果;按规定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第五条 牵头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厅下属事业单位或商协会等作为协办单位,办理国(境)内外经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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