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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救灾复产贷款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3、提供连南县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县农业局出具的审查证明;
  4、在贷款发放社开立存款帐户;
  5、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救灾复产贷款的单户、单项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下列标准:
  1、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含);
  2、申请订单农业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
  第六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贷款一般不得办理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县农业局同意展期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发放本办法所指的救灾复产贷款(含展期)由县财政局全额贴息。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自行做好贴息资金的定期申报工作,于每季度结算日前10个工作日,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局确认核对;当地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息日前3个工作日将核对的贴息资金划入农村信用社,保证按时扣息。
  第十条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第三条规定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不得以其他担保形式发放贷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 受托运作的担保机构必须在贷款联社开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
  小额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的存款余额的十倍。
  贷款发放前,必须将相应的担保基金转入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
  第十二条 开办该项业务前,农村信用社与县政府和担保机构签订《救灾复产农户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向贷款社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的复印件;
  (二)农业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贷款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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