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救灾复产贷款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及省市驻连南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救灾复产贷款操作办法(暂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救灾复产贷款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2008年雪灾,给我县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等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促进社区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的通知》(清银监发[2008]13号)、《转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农信联办发[2008]17号)文精神,支持我县受灾农户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救灾复产贷款是指连南县农户,受2008年雪灾影响,缺少起动或流动资金,经过自愿申请、农业局审查、当地财政局贴息、连南县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发放的救灾复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 救灾复产贷款分为农户小额担保贷款、订单农业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对经过自愿申请、有关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等程序后发放的小额担保人民币贷款业务。
贷款担保机构是指受有关小额担保基金委托,具有办理农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资格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 救灾复产贷款的资金、对象和条件
(一)救灾复产贷款资金
由连南县农村信用社筹集2000万元专项贷款资金。
(二)救灾复产贷款对象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当地农业户口,年龄在50周岁(含)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和信用纪录良好的农户。
(三)救灾复产贷款条件
1、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有可行的农业、林业、渔业和养殖业等经营项目;
2、诚实信用,能保证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