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根据《浙江省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根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根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或绿化设施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