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特点,合理布局各类绿地,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改建和扩建及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老城区改造区块绿地率不低于25%;
(二)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其他各类绿地单项指标按照本市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
确需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因受条件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 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用于计算绿地率的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总面积为准;
(二)建筑物架空层下的绿地与外部绿地联为一体的,架空层下的绿地面积按20%折算;
(三)绿地范围内实施的园林小品,如绿地中的木地板铺装、亭、廊以及1.2米以下的游路建设所占的用地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总绿地面积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