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区)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4.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区)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审查审核。
5.审查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认定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有偷税漏税及欠税行为的企业。
2.高耗能或排污不达标的企业。
3.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养老金和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教育不整改或在当年内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5.安置当地劳动力未达到80%以上的企业。
第四章 运行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并推行年审监测制度,若达不到“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指标,取消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具体办法为: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10月底之前,由所在地县(区)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业产业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复审材料。复审材料包括:(1)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2)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3)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4)县以上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关系说明书;(5)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6)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7)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等。
2.材料汇总与核查。根据所在地县(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变化情况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办公室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汇总、核查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审定。
3.评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审定委员会根据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的标准,对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